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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某天A公司要小明走人,要求小明簽署「資遣同意書」,如果小明簽了會有效嗎?又簽了之後會產生什麼後果?

一、小明與A公司雙方能否簽立資遣同意書?

可以。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板勞簡字第30號判決,重點如下:

1. 法律無禁止勞雇雙方以資遣之方式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2. 縱使無勞基法第11條各款法定事由,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二、小明簽資遣同意書後還能請求資遣費嗎?

1. 參高等法院99年勞上易字第85號民事判決,重點如下:

(1) 勞工之所以可以請求資遣費,是以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為前提。

(2) 若是勞雇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勞工無權再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2.  結論:除非雙方在資遣同意書中約定小明可以拿資遣費,否則小明簽了這同意書後就不能再向A公司請求資遣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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