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朋友過年期間收到的紅包,屬於小朋友「無償取得之財產」,按民法第1087條規定,為子女之「特有財產」。
二、再者,按民法第1088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可知父母對於子女所收受之紅包,只能用在對子女有益的事項,例如用於繳學費等,並不得占為己有拿去買樂透或用在自己的投資。
一、小朋友過年期間收到的紅包,屬於小朋友「無償取得之財產」,按民法第1087條規定,為子女之「特有財產」。
二、再者,按民法第1088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可知父母對於子女所收受之紅包,只能用在對子女有益的事項,例如用於繳學費等,並不得占為己有拿去買樂透或用在自己的投資。
過往監護宣告制度,是由法院酌定適合的監護人,可能未必完全符合本人之意思及本人利益,故於民國108年增訂「意定監護」制度,讓本人的意思能力還健全的時候,可以自己決定未來受監護宣告時,由何人為監護人,並於民國108年6月21日開始施行(參法務部公告的修正說明)。主要新增條文為民法第1113-2條至第1113-10條,相關重點如下:
1.「意定監護」須透過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可成立。而意定監護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