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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字第6號判決,交接是員工的義務,包含財務及業務交接,而且縱使交接清單經各部門主管簽章,日後若發現尚有未交接的事項,員工仍應補足交接喔!

※判決摘要

  1. 交接義務:勞動契約勞工的附隨義務
  2. 交接內容:財物交接及業務交接
  3. 交接義務時點:不僅於勞動契約終止前,終止生效後,倘尚未完成交接,勞工仍應補足。
  4. 交接完成之認定:交接清單縱經雇主各部門負責人簽章完竣,如嗣後發現有未經移交之業務而要求離職員工補辦交接手續,仍應認員工有補辦交接手續之義務,否則即難謂其交接業已完成。

※補充:

若員工未完成交接,公司可依民法184條及227條向勞方請求賠償。所以不要以為離職不用辦交接就可以拍拍屁股走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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