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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智慧財產法院 110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15 號刑事判決意旨:「按以符合3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係指以商業上通常方法使用,在主觀上無作為商標之意圖,而將商標作描述性或指示性之使用,客觀上相關消費者未認知作為商標使用,其非藉由商標作為辨別商品或服務之來源。」
二、參上開判決之內容,被告於拍賣網站附有商標圖樣之商品與外盒,且有註明「平行輸入」字樣,法官因此認為被告此部分無罪,理由如下:
- 被告客觀上並未逾一般商業法則容許之商品名稱標示範圍。
- 被告清楚標示其商品來源為平行輸入。
- 被告並無利用告訴人之系爭商標,致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其販售商品來源為告訴人之情事。
三、綜上,如真品平行輸入後,於拍賣網站上拍附有商標圖樣之商品與外盒,為商品之來源的解釋,並註明為「真品平行輸入」,依照上開判決見解,較無被認定為侵權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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