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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舉例而言,發生車禍後,如欲向肇事者求償,想提告但不想繳納裁判費,該怎麼做呢?被害人可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即可免繳裁判費。
二、提出時點:刑事訴訟起訴後,起訴前不可提起(如檢察官偵查階段),另按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於一審辯論終結後到上訴之前這段期間,不能提附帶民事。
三、再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1.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3.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如果案件於刑事程序中被判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例如刑法不罰過失毀損),附帶民事部分將被駁回,但被害人得聲請將案件送至民事庭並補繳裁判費,以免發生請求權時效消滅之不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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