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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客一直耍賴不繳租金,房東可不可以把房客的租屋處斷水斷電呢?多數法院認為需被害人在場,始有受強暴之可能,倘被害人根本不在場,自不足構成強暴事由,而不構成強制罪。因此,如果房東斷水斷電時,房客不在現場,有可能不會成立強制罪。

相關判決可參考台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191號判決意旨:「所謂『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其強暴脅迫之對象,須以人為要件,如妨害人行使權利時,被害人並不在場,自無從對人施強暴脅迫,既缺乏施強暴脅迫之手段,要與刑法 304 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不符。又刑法第304條第1項稱『強暴』者,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之謂,此雖不以直接施諸於他人為必要,即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然仍需被害人在場,始有受強暴之可能,倘被害人根本不在場,自不足構成強暴事由(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5 6號、86年度台非字第122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刑法第304 條第1項之強制罪,既在保護個人之意思決定自由,從而行為人施強暴脅迫之對象,必須以對『人』直接或間接為之為限,單純對『物』則不包括在內;準此,苟行為人對物施以強制力當時,被害人未在現場,自無從感受行為人對之實施之強脅手段,亦無從影響被害人意思決定自由,即與本條所謂強暴、脅迫之情形有別」。

然而,縱使房客不在,房東斷水斷電仍有成立強制罪的風險,故建議不要以身試法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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