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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家的管委會未依照規定的方式召開管委會進而做出決議,或是管委會決議之方式違反社區之規定,做出的決議會有效嗎?茲說明如下:
一、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同)29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次按第37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二、再者,按「然就管理委員會之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規約時,其效力如何,法無明文規定,參照管理委員係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推選,此與公司設置董事會,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執行職務之情形(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第193條第1項、第208條第1項、第3項),並無不同,為保障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之權益,維持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之正常運作,自得類推適用董事會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效力,應屬無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573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承上條文及判決可知,管委會之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執行,如管委會之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違反規定者,依上開判決意旨,類推適用公司法董事會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效力,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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