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同)21條及第22條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可採取以下作法:

(一)催告住戶限期繳納

1. 費用已逾兩期,得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催告住戶繳納。

2. 經相當期間催告住戶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二)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住戶積欠其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後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另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也可依第49條第16款報請主管機關處罰,罰鍰金額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並得命該住戶限期繳納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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