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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住戶拒繳管理費,在不影響住戶自由進出的情況下,管委會可以依照規約將該住戶的電梯卡消磁,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16號判決」,重點如下:
一、管委會將住戶電梯卡消磁,僅影響住戶使用公共電梯之便利,尚無礙住戶通行之權利,並無違法。(刑事法院認為不構成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二、管委會是因該住戶未繳納管理費,而將其電梯卡消磁,禁止其使用公共設施,管委會非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該住戶,不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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