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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因應台灣少子化之情形,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就業保險法均有修正,修正後於111年1月18日開始施行,本文提出兩項修正重點:
1.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將「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5日增為7日。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陪產檢」假應在配偶妊娠期間請假;而「陪產」假則須在配偶分娩當天及前後15日內請假;合計7日。
2. 再者,過往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原則上配偶必須就業中,而此次修法,刪除第22條,不論配偶雙方是否就業,均可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另「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條亦有修正,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故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且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之「起日」於111年1月18日施行日之後者,即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參勞保局網站:https://www.bli.gov.tw/0105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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