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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在雙北市老屋到處都是,如果買到老公寓的頂樓外加頂樓加蓋,是不是真的賺到保證不會被拆?此以台北市的「既存違建」(即民國53年1月1日以後至民國83年12月31日前已存在之違建,參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為例,雖然只是拍照列管而暫緩拆除,但如頂樓加蓋未依屋頂平台之性質或構造而使用者,仍有被拆除之風險。
二、此可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簡上字第 103 號民事判決意旨:「…而大樓屋頂平台之用途,一般作為火災之避難場、電梯之機械室、屋頂之出入口、避雷針、共同天線、火災時之通路,如約定專用權人使用該專用部分違反共有物之使用目的,影響全建築物之景觀及住戶之安全,已達變更屋頂之用途或性質,自非適當,共有人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自得本於所有權請求除去之(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1104號判決參照)。…上訴人所有系爭頂樓增建物(面積43平方公尺)緊鄰系爭建物與臨棟8號建物間之屋頂突出物,靠系爭建物屋頂突出物出口牆壁增建而成,在客觀上該增建物已佔據絕大部分平台面積,無論在構造及外觀,已非單純依屋頂平台之性質及構造而為使用,有違平台之使用目的。…被上訴人對於系爭平台縱有專用使用權存在,其於頂樓平台之增建物,顯已超出專用使用權行使之範圍,難認為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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