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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108年《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2條新增第四項,規定停車空間應「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然在108年前蓋好之大樓並不適用此規定。
- 如果是108年前蓋好之停車場,如停車位屬於「約定專用」者,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故應得到管委會之同意始能安裝充電裝置。
- 如擅自安裝經通知拆除而不拆除者,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規定,恐被主管機關開罰新台幣3千元至1萬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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