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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情況下,房東得提前終止租約,且房客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依照《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羅列如下:

 

1. 房東為重新建築而須收回。

2. 房客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房東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3. 房客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房東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4. 房客擅自變更用途,經房東阻止仍繼續為之。

5. 房客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經房東阻止仍繼續為之。

6. 房客擅自將租賃住宅轉租或轉讓租賃權予他人。

7. 房客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經房東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仍不為修繕或賠償。

8. 房客未經房東同意,擅自進行室內裝修,經房東阻止仍繼續為之。

9. 房客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未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室內裝修,經房東阻止仍繼續為之。

10. 房客進行室內裝修,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

 

二、房東多久前要通知房客:

1. 依第1點規定終止者,房東應於終止前3個月通知。

2. 依第2點至第4點、第6點至第9點規定終止者,房東應於終止前30日通知。

3. 依第5點及第10點規定終止者,得不先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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