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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所有權是我的,我就可以任意使用嗎?說明如下~
一、法條依據:
1.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騎樓須為「供公眾通行」的道路或「供行人通行」之人行道。
2. 次按民法第765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二、案例解析:
1. 綜上所述,依照上述規定,騎樓之使用不得妨礙公眾通行,具有「所有權私有,使用權公用」之特性。因此,所有權人只能在法令限制範圍內,自由使用騎樓。
2. 若所有人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物品而妨礙行人走動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會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之罰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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