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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買到漏水屋,可以主張的權利如下:
一、向賣家請求解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一)依據民法第359條規定,如果買到漏水屋,買家可向賣家解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是不一定都能解約,如果房屋瑕疵不嚴重且解約顯失公平,買家恐怕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二)另須注意者,如果賣家拒絕負責而須提起訴訟,依民法第365條第1項規定,相關請求權,若於通知瑕疵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是自房屋交付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二、向仲介求償:
(一)仲介與買家間成立之契約為民法第565條之居間契約,按民法第 567 條第2項及第571條規定,仲介有調查之義務,如未盡調查義務,仲介不得請求報酬。
(二)是以,如仲介證明其已盡調查義務,買家就不能向仲介請求返還仲介費。因為仲介僅負調查義務,並不負無瑕疵的擔保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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