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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車停在別人所有之停車位上面會不會構成刑法竊占罪呢?謹分析如下:

一、按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034號刑事判決意旨:「竊佔不動產則係須有不法利益之意圖,而基於不法佔有使用之故意,並有不法佔有使用之行為。竊佔不動產之不法利益,固不必至不法所有之程度,惟仍必須行為人有擅自佔有使用以獲利之意思始可;而其不法佔有使用,必須破壞原佔有支配關係,而建立新佔有支配關係,將該不動產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是其竊佔行為應於己力支配他人不動產之時完成,與竊盜罪係將他人支配下之動產移置於自己支配下而完成者,並無二致(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7374號判決參照)。再者,由於不動產與動產本質之不同,不動產之新佔有支配關係須具有「繼續性」及「排他性」,始足當之。蓋不動產無法移動,其持有關係之破壞與建立並不明顯;非有「繼續性」,難以知悉其係繼續使用或一時利用;非有「排他性」,無從得悉係佔為己用或與他人共同利用。如行為人僅係對該地一時利用,或與他人共同利用,並無繼續使用或排他使用之意思,即非竊佔,而難以本罪相繩。」

二、綜上,可知占用他人不動產,須繼續占用並非一時利用,且無與他人共同利用之意思,方有構成竊佔罪之可能。是以,如只是暫時臨停他人停車位,停車位之占用不具「繼續性」及「排他性」者,恐難成立刑法竊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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