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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如符合1.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且 2.「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法院即可為「易科罰金」之諭知。

二、然而,按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規定,如認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檢察官即可不為易科罰金之宣告或撤銷易科罰金之處分,例如被告仍繼續觸犯刑法,即有可能被認定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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