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勞資糾紛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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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因應台灣少子化之情形,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就業保險法均有修正,修正後於111118日開始施行,本文提出兩項修正重點:

1.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將「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5日增為7日。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陪產檢」假應在配偶妊娠期間請假;而「陪產」假則須在配偶分娩當天及前後15日內請假;合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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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情形可不用出勤?

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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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某天A公司要小明走人,要求小明簽署「資遣同意書」,如果小明簽了會有效嗎?又簽了之後會產生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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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字第6號判決,交接是員工的義務,包含財務及業務交接,而且縱使交接清單經各部門主管簽章,日後若發現尚有未交接的事項,員工仍應補足交接喔!

※判決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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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務見解:勞工沒有單方面「加班權」

法院認為,勞工並未享有可以主動、毫無限制、單方面任意行使之「加班權」,僅在雇主提出加班要求時,勞工享有得以拒絕之「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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