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刑事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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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情況下警察可進行臨檢?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下同)第6條,有以下六種情況時,警察可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進行臨檢:「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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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近期有判決認定行為人以震樓神器騷擾鄰居構成刑法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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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然而,怎樣情形才會構成刑法偽造文書罪所稱之「文書」?依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38號刑事判決意旨:「刑法上所稱之文書,係指使用文字、記號或其他符號記載一定思想或意思表示之有體物,除屬刑法第220 條之準文書外,祇要該有體物以目視即足明瞭其思想或意思表示之內容,而該內容復能持久且可證明法律關係或社會活動之重要事實,復具有明示或可得而知之作成名義人者,即足當之易言之,祇要文書具備「有體性」、「持久性」、「名義性」及足以瞭解其內容之「文字或符號性 」之特徵,並具有「證明性」之功能,即為刑法上偽造或變造私文書罪之客體。」是以,如文書具備「有體性」、「持久性」、「名義性」及「證明性」,即為刑法中所稱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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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蒐集外遇證據而偷拍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是否構成妨害秘密罪?有實務認為,如夫妻一方之行為,在客觀上已足以導致他方對婚姻之純潔產生合理懷疑時,他方基於「去除婚姻純潔之疑慮」或「證實他方有違反婚姻純潔義務事實」之動機,侵害對方之私領域時,因是他方為維護婚姻純潔所作出之必要努力,故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之妨害秘密罪。

二、相關實務見解如下:「夫妻婚姻關係中,夫妻之一方對他方負有維護婚姻純潔之義務,夫妻雙方為維持圓滿婚姻生活所應盡之純潔保持義務,不僅出於道德上之期許,其婚外性行為更受到刑事法律規定之明文禁止。因此,任何違反婚姻純潔義務之行為,依一般經驗法則,其行為均採取秘密之方式為之,其證據之 取得,極為困難,是苟夫妻一方之行為,在客觀上,已經足以導致他方對婚姻之純潔產生合理之懷疑時,不論他方係本於「去除婚姻純潔之疑慮」或「證實他方有違反婚姻純潔義務事實」之動機,而對對方私人領域有所侵犯時(例如以竊聽或竊錄其私人秘密通訊),應認為係他方為維護婚姻純潔所作出之必要努力,而非屬刑法第315條之1之「無故」妨害他人秘密之行為。」(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81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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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如符合1.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且 2.「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法院即可為「易科罰金」之諭知。

二、然而,按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規定,如認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檢察官即可不為易科罰金之宣告或撤銷易科罰金之處分,例如被告仍繼續觸犯刑法,即有可能被認定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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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車停在別人所有之停車位上面會不會構成刑法竊占罪呢?謹分析如下:

一、按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034號刑事判決意旨:「竊佔不動產則係須有不法利益之意圖,而基於不法佔有使用之故意,並有不法佔有使用之行為。竊佔不動產之不法利益,固不必至不法所有之程度,惟仍必須行為人有擅自佔有使用以獲利之意思始可;而其不法佔有使用,必須破壞原佔有支配關係,而建立新佔有支配關係,將該不動產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是其竊佔行為應於己力支配他人不動產之時完成,與竊盜罪係將他人支配下之動產移置於自己支配下而完成者,並無二致(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7374號判決參照)。再者,由於不動產與動產本質之不同,不動產之新佔有支配關係須具有「繼續性」及「排他性」,始足當之。蓋不動產無法移動,其持有關係之破壞與建立並不明顯;非有「繼續性」,難以知悉其係繼續使用或一時利用;非有「排他性」,無從得悉係佔為己用或與他人共同利用。如行為人僅係對該地一時利用,或與他人共同利用,並無繼續使用或排他使用之意思,即非竊佔,而難以本罪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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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債務糾紛法院長會認為僅為民事債務不履行之問題,而不構成刑法詐欺罪。而什麼情況下才會構成詐欺罪呢?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0 年度上易字第 834 號刑事判決意旨:「如依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於行為時主觀上確係意圖不法所有客觀上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物之交付或因而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固得論以該罪,惟若行為人行為時之意圖為何尚有存疑?是否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亦未明確?依調查之結果復不足以認定其行為之初即具有上述主觀及客觀之犯罪構成要件,縱行為人事後舉措容有可議之處,亦不能概對其以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相繩。」可知必須舉證被告主觀上有詐欺意圖,且客觀上有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物之交付或因而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始有構成刑法詐欺罪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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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舉例而言,發生車禍後,如欲向肇事者求償,想提告但不想繳納裁判費,該怎麼做呢?被害人可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即可免繳裁判費。

二、提出時點:刑事訴訟起訴後,起訴前不可提起(如檢察官偵查階段),另按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於一審辯論終結後到上訴之前這段期間,不能提附帶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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