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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情況下警察可進行臨檢?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下同)第6條,有以下六種情況時,警察可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進行臨檢:「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二、什麼情況下警察可進行搜身及檢查隨身物品?

按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的情況下,警察才得以檢查民眾身體及所攜帶的物品,例如隨身包包等。

三、什麼情況下警察可以檢查交通工具?

按第8條之規定,警察攔停交通工具後,有事實足認駕駛人或乘客有犯罪可能性者,警察才得檢查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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