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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朋友過年期間收到的紅包,屬於小朋友「無償取得之財產」,按民法第1087條規定,為子女之「特有財產」。

二、再者,按民法第1088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可知父母對於子女所收受之紅包,只能用在對子女有益的事項,例如用於繳學費等,並不得占為己有拿去買樂透或用在自己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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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ce2305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