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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近期有判決認定行為人以震樓神器騷擾鄰居構成刑法強制罪。

判決理由節錄如下:「按刑法第304條第1項所稱強暴者,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之謂,惟不以直接加諸於他人為必要,即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又居住安寧之維護,均應係人類得正當合理行使並受法律保障之權利。查被告以本案設備長時間不定時製造敲擊聲響,顯已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干擾程度當屬間接施加不法強制力而影響他人之強暴行為,且足以妨害本案告訴人…居住安寧之權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080號刑事判決參照)

因此,如遇到難搞的鄰居,例如半夜製造噪音,仍應以正當法律程序處理,而非直接以震樓神器回擊,以免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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