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家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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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朋友過年期間收到的紅包,屬於小朋友「無償取得之財產」,按民法第1087條規定,為子女之「特有財產」。

二、再者,按民法第1088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可知父母對於子女所收受之紅包,只能用在對子女有益的事項,例如用於繳學費等,並不得占為己有拿去買樂透或用在自己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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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30-1條之修正在109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於110年1月20日公布施行,修法理由及相關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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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國監護宣告之規定,你該知道的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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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往監護宣告制度,是由法院酌定適合的監護人,可能未必完全符合本人之意思及本人利益,故於民國108年增訂「意定監護」制度,讓本人的意思能力還健全的時候,可以自己決定未來受監護宣告時,由何人為監護人,並於民國108621日開始施行(參法務部公告的修正說明)。主要新增條文為民法第1113-2條至第1113-10條,相關重點如下:

1.「意定監護」須透過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可成立。而意定監護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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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拋棄繼承須於知道得繼承起3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管轄法院,提出「家事聲請狀」,並附以下文件,及繳納1,000元聲請費:

1、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及死亡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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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男跟B女原本是羨煞眾人的神鵰俠侶,豈料A男竟然在外面偷吃小三,且被B女逮個正著。

B女若要求小三簽署不要再與A男來往的「切結書」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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