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舉例而言,發生車禍後,如欲向肇事者求償,想提告但不想繳納裁判費,該怎麼做呢?被害人可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即可免繳裁判費。

二、提出時點:刑事訴訟起訴後,起訴前不可提起(如檢察官偵查階段),另按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於一審辯論終結後到上訴之前這段期間,不能提附帶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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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智慧財產法院 110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15 號刑事判決意旨:「按以符合3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係指以商業上通常方法使用,在主觀上無作為商標之意圖,而將商標作描述性或指示性之使用,客觀上相關消費者未認知作為商標使用,其非藉由商標作為辨別商品或服務之來源。」

二、參上開判決之內容,被告於拍賣網站附有商標圖樣之商品與外盒,且有註明「平行輸入」字樣,法官因此認為被告此部分無罪,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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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拋棄繼承須於知道得繼承起3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管轄法院,提出「家事聲請狀」,並附以下文件,及繳納1,000元聲請費:

1、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及死亡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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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因應台灣少子化之情形,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就業保險法均有修正,修正後於111118日開始施行,本文提出兩項修正重點:

1.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將「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5日增為7日。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陪產檢」假應在配偶妊娠期間請假;而「陪產」假則須在配偶分娩當天及前後15日內請假;合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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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在雙北市老屋到處都是,如果買到老公寓的頂樓外加頂樓加蓋,是不是真的賺到保證不會被拆?此以台北市的「既存違建」(即民國5311日以後至民國831231日前已存在之違建,參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為例,雖然只是拍照列管而暫緩拆除,但如頂樓加蓋未依屋頂平台之性質或構造而使用者,仍有被拆除之風險。

二、此可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簡上字第 103 號民事判決意旨:「大樓屋頂平台之用途,一般作為火災之避難場、電梯之機械室、屋頂之出入口、避雷針、共同天線、火災時之通路,如約定專用權人使用該專用部分違反共有物之使用目的,影響全建築物之景觀及住戶之安全,已達變更屋頂之用途或性質,自非適當,共有人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自得本於所有權請求除去之(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1104號判決參照)。上訴人所有系爭頂樓增建物(面積43平方公尺)緊鄰系爭建物與臨棟8號建物間之屋頂突出物,靠系爭建物屋頂突出物出口牆壁增建而成,在客觀上該增建物已佔據絕大部分平台面積,無論在構造及外觀,已非單純依屋頂平台之性質及構造而為使用,有違平台之使用目的被上訴人對於系爭平台縱有專用使用權存在,其於頂樓平台之增建物,顯已超出專用使用權行使之範圍,難認為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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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國108年《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2條新增第四項,規定停車空間應「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然在108年前蓋好之大樓並不適用此規定。
  2. 如果是108年前蓋好之停車場,如停車位屬於「約定專用」者,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故應得到管委會之同意始能安裝充電裝置。
  3. 如擅自安裝經通知拆除而不拆除者,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規定,恐被主管機關開罰新台幣3千元至1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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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情況下,房東得提前終止租約,且房客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依照《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羅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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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買到漏水屋,可以主張的權利如下:

一、向賣家請求解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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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天鑑賞期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在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情況下,例如電視購物或網路購物,由於消費者未事先檢視過商品,所以特別給予消費者七天猶豫期,若與預期的商品不同,可在七天內無條件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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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所有權是我的,我就可以任意使用嗎?說明如下~

一、法條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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