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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1091230日就民訴訴訟法(下同)249條等條文有所修正並三讀通過,以下謹就濫訴部分說明:

一、依照第249條第1項第8款規定:「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法院應以裁定或判決駁回之。

二、以下情形會被認定為濫訴:

按第249條之立法理由,以下情形會被認定為濫訴:「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事實或法律關係,倘於客觀上並無合理依據,且其主觀上係基於惡意、不當目的,例如為騷擾被告、法院,或延滯、阻礙被告行使權利;抑或一般人施以普通注意即可知所訴無據,而有重大過失,類此情形,堪認係屬濫訴

三、濫訴之處罰:

1. 法院得對濫訴之原告、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各處以新台幣12萬元以下之罰鍰(249條之11)

2. 被告之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均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分,應由濫訴之原告負擔(249條之12)

四、依照第444條、第449條之1規定,原告濫行起訴之處罰於上訴人濫行上訴時亦準用之。

綜上所述,如被認定為濫訴,最高恐被處以新台幣12萬元之罰緩,且將負擔被告之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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