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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同)3條第9款規定:「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可知只要是「住戶」即可被選為管委會成員。

二、再者,按第3條第8款規定:「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可知租客亦屬於「住戶」,原則上可擔任管委會之職務。

三、最後,按第29條第5項規定:「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可知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租客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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